| 法 律 意 见 书(劳动关系)
因XX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需要依法、妥善解决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现本律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结合《XX案件有关情况简介》、有关《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以及和公司相关谈话的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有关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尽管公司的资本金来源涉嫌刑事犯罪,但作为劳动者系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所以相关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应属有效。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处理,应该按照有效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不能以因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而当然地、简单地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和自然解除。
由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罕见性(即由资本金来源非法而导致),在目前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尚无明确的公司单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可资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款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根据“先刑后民”的一般司法原则,应该讲涉及公司的诸如债权债务的清理、劳动关系的处理、破产清算或资产转让等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问题,都应该在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后进行。但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如果在现阶段能通过当事人的自行协商解决掉一些问题,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避免因时间拖长而造成新损失的积极的工作思路和策略。(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 关于解除有关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
解除有关劳动合同后,应该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有关劳动合同后,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指在试用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解除有关劳动合同后,未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无书面劳动合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是否应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9月5日对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函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该予以经济补偿的精神,那么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诸如和原单位的劳动人事等手续未了结等非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在目前阶段,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应采取协商的方案。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采取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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